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》第7.1.3条,规定了建筑中*大允许疏散距离的确定原则和基本性能要求:
7.1.3 建筑中的*大疏散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、火灾危险性、空间高度、疏散楼梯(间)的形式和使用人员的特点等因素确定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疏散距离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;2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疏散距离,不应大于建筑中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疏散门至*近安全出口的*大允许疏散距离。
要点1:影响*大允许疏散距离的主要因素。
影响*大允许疏散距离的主要因素,主要如下: 1、建筑高度、层数及埋深。 根据建筑高度、建筑层数及埋深,通常可分为单层建筑、多层建筑、高层建筑及地下(半地下)建筑,不同类别建筑的*大允许疏散距离有别,通常情况下,高层建筑、地下(半地下)建筑严于单、多层建筑。 2、耐火等级。 耐火等级越低,*大允许疏散距离越小。 3、火灾危险性类别。 在工业建筑中,火灾危险性类别越高,*大允许疏散距离越小。 4、使用功能、空间高度,使用人员特点。 (1)在公共建筑中,使用功能复杂,人员特点多样,综合影响疏散距离的各类因素,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表5.5.17的主要分类为:①托儿所、幼儿园、老年人照料设施;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;③医疗建筑;④教学建筑;⑤高层旅馆、展览建筑;⑥其他建筑。 (2)空间高度越大,蓄烟功能越好,烟气沉降到危险状态的时间越长,有利疏散逃生。比如,《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》第3.4.2 条规定:公共区内任一点均应至少有2条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径。当公共区的室内平均净高小于6.0m时,公共区内任一点至*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0.0m;当公共区的室内平均净高大于20.0m时,可为90.0m;其他情形,不应大于60.0m。 5、疏散楼梯间的形式。 敞开楼梯间容易受到火灾烟气侵害,在民用建筑中,设置敞开楼梯间的疏散走道,*大允许疏散距离应酌情减少,参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第5.5.17条第2款。 6、疏散走道的形式。 在敞开式外廊中,火灾烟气较少侵害疏散楼梯间,在民用建筑中,敞开式外廊*大允许疏散距离可适当增加,参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第5.5.17条第1款。 7、自动灭火系统。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,其安全性能提高,有利安全疏散,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第5.5.17条、第5.5.29条,以及本《通用规范》第7.1.18条等,均规定可以适当增加*大允许疏散距离。要点2:疏散距离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。
*大允许疏散距离的确定,应综合考虑影响疏散距离的主要因素,既要保障人员疏散的安全,也要兼顾建筑功能和平面布置等要求,不同建筑的*大允许疏散距离,参考如下: 1、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》明确了汽车库*大允许疏散距离,应严格执行:
7.1.18 汽车库内任一点至*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单层汽车库、位于建筑首层的汽车库,无论汽车库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,均不应大于60m。2其他汽车库,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,不应大于45m;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,不应大于60m。
2、未明确*大允许疏散距离的场所,可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确定。比如:
(1)厂房、公共建筑、住宅建筑可参照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第3.7.4条、第5.5.17条、第5.5.29条执行; (2)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可参照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》第5.1节执行。 (3)民用机场航站楼可参照《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》第3.4节执行。 (4)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可参照《地铁设计防火标准》执行。等等。要点3: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疏散距离,不应大于建筑中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疏散门至*近安全出口的*大允许疏散距离。
1、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疏散门至*近安全出口的*大允许疏散距离,参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表5.5.17确定。 2、本规定所述的房间不包括以下场所: (1)具有2个及以上安全出口的展览厅、营业厅、观众厅、开敞办公区、候车厅等类似场所。 这类场所因功能所需,需要更大的安全疏散距离,且通常具备更大的空间高度,有利安全逃生,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第5.5.17条第4款中作出了特别规定。 (2)生产厂房中的生产车间。 生产厂房中的生产车间,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*大允许疏散距离,可参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第3.7.4条确定。 (3)仓库场所。 现行规范未规定仓库场所的*大允许疏散距离,实际应用中,仍应满足安全疏散的需要。
选自《消防资源网》